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JILIN PROVINCE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的全省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自愿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有作用,以助农增收为己任,团结会员,壮大同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吉林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愿、自强、自律发展原则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接受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长春市长春大街740号(吉林省供销社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规范和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二)研究合作经济的基本理论及探讨合作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规律。
(三)研究和探讨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战略。总结和交流发展农村经济的基本经验。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或建议。
(四)研究和介绍国外合作经济理论、经营管理科学和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合作经济组织国际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技、信息、经贸、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农业和生态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业务和咨询。
(六)做好合作经济理论专业教育和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培养专业人才。
(七)承办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任务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八)总结和交流各级协会工作经验,组织和指导各级协会开展活动,促进协会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组成
(一)单位会员。各市(州)、县(市、区)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及涉农单位,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 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关心和热爱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拥护协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凡热心和支持此项事业, 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本协会邀请,即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l、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表决权。
3、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与之有关的活动,优先利用研究成果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3、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 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l、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和罢免本届理事。
4、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